设计制造用于晶体硅、玻璃加工的各种专业机床和精密机械的齐藤精机株式会社

隐私保护

齐藤精机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我司”)在本网站中提供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时将会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我司制定以下隐私政策(以下简称“本政策”)用以处理用户的个人信息。

第1条(个人信息)

本政策中的“个人信息”按照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定义,是指关于生存着的个人的信息,包括可以通过描述等来识别出特定个人的信息,例如姓名、出生日期、地址、电话号码、联系方式等;以及可以根据相关单独信息识别出特定个人的信息(个人识别符号),例如容貌,指纹,声纹数据和健康保险证的被保险人号码等。

第2条(个人信息的收集方法)

用户在使用我司的“在线留言”时,我们可能会要求您提供个人信息,例如您的公司名称、姓名、部门、职位、电子邮箱和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等。

第3条(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

我司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如下。

  1. 1. 用于向用户提供我司的服务以及维护和改进服务。
  2. 2. 用于受理和应对用户的咨询(包括身份验证)。
  3. 3. 用于向用户提供服务信息,例如向用户介绍正在使用的服务的新功能、升级信息、活动信息等,以及介绍我司所提供的其它服务等时,我们会发送电子邮件。
  4. 4. 用于必要时和用户的联系,例如网站维护等的重要通知。
  5. 5. 用于识别那些违反使用条款的用户和出于不正当目的想要使用服务的用户,并拒绝那些访问。
  6. 6. 以及上述使用目的的附带目的

第4条(更改使用目的)

  1. 1. 我司规定,必须在合理确认该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与更改前的目的具有相关性之后才能更改。
  2. 2. 如果更改了使用目的,则应按照我司规定的方法将更改后的使用目的通知用户或在本网站上公布。

第5条(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1. 1. 我司原则上未经用户事先同意,不会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但以下所列情况除外。
    另外,《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其它法律法规所允许的情况不在此限
    1. 1. 当为了保护自然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必须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且同时又无法获得信息主体同意的情况下;
    2. 2. 当为了改善公共卫生或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特别有需要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且同时又无法获得信息主体的同意的情况下;
    3. 3. 当需要配合国家政府机构、地方政府组织及其委托单位所开展的法定工作,且判断如征得信息主体同意可能对工作开展造成妨碍的情况下;
    4. 4. 下列事项,已事先公开或通告,且已由我司提交到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报备的情况下
      1. 1. 使用目的中既已包括了向第三方提供的目的;
      2. 2. 提供给第三方的数据的条目;
      3. 3. 向第三方提供时使用的手段或方法;
      4. 4. 如信息主体要求将会停止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5. 5. 接受信息主体要求的方法。
  2. 2. 不受前条规定的限制,在以下所列情况下,该信息提供的对象不被视为第三方
    1. 1. 我司在为达到使用目的所需要的范围内,将个人信息处理业务的部分或全部进行外包时;
    2. 2. 因合并或其它事由进行业务衔接时所产生的个人信息移交;
    3. 3. 需要与特定方共享个人信息时,应事先通知信息主体,告知需共享的事实;被共享的个人信息的项目;共享方的范围;共享方的使用目的;负责管理该个人信息的责任方的姓名或名称,或使信息主体处于容易知悉上述信息的状态。

第6条(个人信息的披露)

  1. 1. 当信息主体要求披露其个人信息时,我司会合理迅速向本人披露。 但是,如果披露会带来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我司可能拒绝披露或仅做部分披露,并合理迅速地将我司的决定告知信息主体
    1. 1. 有可能会损害信息主体或第三方的生命,身体,财产或其它权益时;
    2. 2. 有可能严重妨碍我司正常开展业务时;
    3. 3.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时。
  2. 2. 不受前条规定的限制,原则上我司不披露浏览记录和应用活动记录等个人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7条(更正和删除个人信息)

  1. 1. 如果我司持有的用户个人信息有误,则用户可按照我司规定的程序,要求我司对该个人信息进行更正,添加或删除(以下简称“更正等”)。
  2. 2. 我司在收到上条所述的用户请求后,如决定有必要同意此请求时,应合理迅速对该个人信息进行更正等。
  3. 3. 我司根据上条规定决定进行或不进行更正等时,应合理迅速通知用户。

第8条(禁用个人信息)

  1. 1. 我司在收到信息主体要求,因个人信息的使用超出了使用目的的范围;或因该信息为通过不正当手段所获得等原因,要求禁用或销毁(以下简称“禁用等”)该个人信息时,应合理迅速进行相应的调查。
  2. 2. 根据上条的调查结果,我司决定有必要同意此请求时,应合理迅速对该个人信息实施禁用等。
  3. 3. 我司根据上条规定决定实施或不实施禁用等时,应合理迅速通知用户。
  4. 4. 不受前2条规定的限制,在禁用等的实施费用很高或实施有困难的前提下,如果有替代措施能达到保护用户的相应权益的目的时,则可采用此替代措施。

第9条(修订隐私政策)

  1. 1. 除法律法规等另行规定的事项外,本政策的内容可以在不通知用户的情况下进行修订。
  2. 2. 如我司沒有另行规定的话,修订后的隐私政策自其在本网站上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10条(咨询窗口)

有关本隐私政策的查询,请通过在线留言进行。

点击此处咨询

第11条(共享个人信息)

我们可能会和集团下的齐藤精机智能株式会社、齐藤精机工程株式会社共享我司所获得的个人信息。
共享的个人数据条目如下:

  1. 1. 公司名称;姓名;部门;职位;电子邮箱;电话号码;传真号码
  2. 2. 用戶咨询内容
  3. 3. 共享范围限于我司的上级公司和下级公司以及关联公司。
  4. 4. 被共享的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同第3条(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
  5. 5. 被共享的个人數據的管理责任方是齐藤精机株式会社。

第12条(管理个人信息)

针对用户提供的个人信息的管理,为了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篡改、丢失以及非法访问,我司将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针以及我司的内部规定,对个人信息进行严格的把控。
同时,对员工进行教育和普及活动,以培养员工正确对待个人信息的处理。